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国务院法制办18日公布了《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高速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具有铁路甲级勘察资质、铁路甲级设计资质。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施工特级资质。
按照“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的制造企业自行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已投入使用的相关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出现同一性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