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09年6月证监会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09年6月证监会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5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鲁北化工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三是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
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业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和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规定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及10年市场禁入;对时任总经理袁金亮、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田玉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及3年市场禁入;对时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刘金亭、时任董事冯怡深、时任副董事长刘希岗、时任副总经理冯立田及时任副总经理翟洪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对时任监事吴宗文、佘洪华,时任独立董事李德周、范本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违法事项较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应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