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晚,朗科科技公告称,公司于当日签收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主要针对朗科科技2011年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公司及部分董事给予相应处罚。
最终中国证监决定对朗科科技公司董事长成晓华、董事王全祥被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朗科科技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此外,还对公司及成晓华、王王全祥予以了警告。
没盖公章也要披露
据了解,2010年朗科科技上市时,存在资金超募的情况。2010年下半年,朗科科技与北海市政府接触,2011年初确定与北海市政府洽谈投资建设存储产业园事宜。相关事项的沟通、推进主要由王全祥负责。
2011年5月下旬,北海市政府就与朗科科技在北海电子产业园投资建设存储产业园项目起草了一份协议,要求朗科科技签约。王全祥就协议内容向成晓华作了汇报,二人商定设立朗科科技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义签约,由王全祥代表签字。
2011年5月28日,北海市政府与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王全祥和北海市市长代表双方签字。因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当时尚未成立,未在协议上盖公章。成晓华参加了签约仪式。《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计划在北海电子产业园内投资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计划总投资不少于2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6亿元。
2011年5月29日,《广西日报》刊登了《北部湾电子信息产业添新军 朗科科技三诺电子入驻》新闻报道,称北海市政府与朗科科技等合作签约仪式在北海举行。该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
而对于同北海市政府签订《协议书》一事,在当地媒体已经有所报道的情况下,朗科科技仍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虽然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由北海市政府起草,只有北海市政府盖公章,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尚未成立,未盖公章,但这并不影响《协议书》的签订构成“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朗科科技有义务立即披露。
连续违规
随后的2011年8月22日,朗科科技与北海市政府就进行了《协议书》做出了少量细化调整,并签订《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建设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
但对于同北海市政府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事,朗科科技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对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如果朗科曾经披露过上述签订《协议书》事项,鉴于《补充协议书》基本条款与2011年5月28日《协议书》一致,仅进行了少量细化调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朗科可以不披露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情况。但是,本案中,朗科科技在并未披露签订《协议书》事项的情况下,本可利用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机会,对此前未披露行为予以补救;其未披露《补充协议书》事项,属于未披露相关重大事项行为的延续,并构成了进一步的信息披露违法。
朗科科技则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投资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