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IPO新政,正衔枚疾进。但信息披露仍存在着众多难点,财务信息披露正是其中之一。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5月30日下午,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了三大监管意见,全面细化操作。
三大监管意见分别包括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IPO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IPO财务信息披露的九大审核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其中,九大审核重点包括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而针对追究机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具体的认定情形,仍有待细化。“什么情形,才会推出这些监管措施,后续监管部门要研究这些相关要求。”上述负责人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市场熟悉的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将使得“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未来难容于市场。
上述部门负责人举例解释了何为“不适当人选”,比如对一个公司的董事来说,经过各方面的认定,认为他是不适当人选,原则上是给市场一个信号,这个人不适合担任这一职务,也不具备这种能力与操守。市场参与者在选聘公司董事时,就对这一问题要予以关注。
其中,诚信档案未来将会成为IPO责任追究的利器。“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上述负责人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