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要件。信托财产享有独立性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转移所有权,另一个是区别管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信托财产独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中,委托人是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不是受益人的,为他益信托。信托成立后,无论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原享有的一切权利。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第二,它区别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又简称为固有的财产);第三,区别于受益人的财产。具有遗产排除、破产排除、强制执行排除、抵消排除和混同排除等几个方面的权能。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破产、被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相混同,而被继承、清算处置、或者被法院扣划、或者被第三人用以抵消原有的债权。
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要件。信托财产享有独立性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转移所有权,另一个是区别管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信托财产独立的充分必要条件。一方面,通过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区别于委托人没有设立信托的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另一方面,除了不动产的登记外,还要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则因信托标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信托也因不同的标的而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资金与财产中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相同,但不同于财产中的不动产。前者以交付或者约定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后者则以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为取得和改变所有权的条件。保险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则既涉及到资金信托,又涉及到不动产信托。因此标的物的种类不同,独立性的法律要件也不同,信托成立的条件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