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天透露,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此次修订IPO管理办法有望降低发行上市的盈利门槛,并从制度上淡化行政机关的价值判断、强化信息披露。而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也很有可能引入小额快速再融资的政策,将一部分审批权下放到交易所,提高再融资的市场化程度,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市场实际。
今年4月底,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新一阶段发行改革的指导思想,其中提出的淡化盈利能力判断、放松管制和强化信息披露等也是证监会当前各项市场化改革的中心原则。
上市门槛有望降低
目前实行的IPO管理办法制定于2006年,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取得重大成果,市场即将启动全流通后的新股发行。这部IPO管理办法对《证券法》有关首发上市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的上述原则事实上非常宽泛,在财务方面仅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作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IPO管理办法事实上在此基础上从严把关,大大提高了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
首要的一点,拟IPO的企业必须存续3年以上,并且持续盈利,三年累计盈利要超过3000万元。在此基础之上,IPO管理办法还加上了现金流和营业收入“二选一”的要求。即三年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这些要求都带有鲜明的时代背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在“新老划断”的基础上恢复了融资功能,监管层振作精神,希望通过制定相对较为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一扫过去把关不严造成大量公司带病上市的积弊。
然而,时间已经证明,持续盈利能力很难由行政部门主观判断,过严的门槛,反而造成了大量粉饰业绩的案例和寻租空间。
目前,证监会发行部和创业板部已经把审核重点从持续盈利能力和募投项目可行性,向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和齐备性倾斜。但是,由于IPO管理办法尚未修订,持续盈利能力等仍然是发审委必须关注的问题。
“修订后的IPO管理办法不可能突破《证券法》规定的原则,但可以肯定的是,将体现新的思路。由于《证券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空间还是很大。比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与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并不矛盾,后者还是前者的有效保证。”北京一位熟悉IPO业务的证券律师对记者表示。
再融资制度更灵活
从中小板推出以来,深交所一直在推动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这种制度意在缩短小额再融资的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效率。从制度的本意来看,再融资审核权从证监会一定程度下移到交易所符合该制度的内在需要。
2009年创业板成立以来,再融资制度一直没有落地。随着首批上市的创业板企业的高速成长,再融资逐渐也成为现实需要。在此期间,深交所曾推出过创业板定向发行的公司债,但其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股权再融资的问题也显得更迫切。本报此前曾经报道,一个考虑中的方案是,深交所承担一部分的预审工作,而证监会相关部门则建立快速的审核机制。这是一种向审核权下放的过渡。
据统计,截至目前,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50%,其中,主板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比近三分之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占比近80%;创业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占比超过95%。
小企业本身的经营波动性就比较大,很难像主板那样明确规划自己的融资节奏。因此一些市场人士和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灵活的再融资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也提出了这项建议:在提高审核效率、降低企业发行成本和鼓励企业成长的前提下,应灵活调整我国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和审批方式。譬如对于成长性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实施倾斜政策予以支持,缩短再融资项目审核时间;对于创业板企业的小额融资,可借鉴发达国家市场小额融资豁免制度,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