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将部分已有病兆的企业清除出队伍,表明此次检查初见成效。然而,当初为何有很多企业带病闯关?为何中介机构知难不退?市场参与各方在IPO过程中应分别承担何种责任?
新股公开发行(IPO)承载着企业通往资本市场的希望,而IPO核查则承担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专项检查将部分已有病兆的企业清除出队伍,表明此次检查初见成效。
然而,当初为何有很多企业带病闯关?为何中介机构知难不退?市场参与各方在IPO过程中应承担何种责任?随着检查工作的深入,隐藏在IPO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再次暴露在市场聚光灯下,值得参与者集体反思。
反思一: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随着2012年年报密集披露,业绩变脸公司陆续浮现。事实上,去年下半年至今,已有多家上市不足一年的公司及其保荐人相继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措施,原因如出一辙:未如实说明和披露公司业绩可能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况。
可以说,信息披露的质量严重影响着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为此,此次IPO专项检查就是从信息披露入手,强化各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强压之下,很多企业最终放弃了上市。
申银万国证券分析师林瑾表示,财报所披露的信息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此次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的财报专项检查工作,充分显示了管理层对财报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其主要目的正是为了打击和限制财务报表造假问题。
反思二:打破
现有利益格局
近几年,券商预测屡屡成为笑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则突出表现为:拔苗助长。
浙江世宝去年11月2日登陆中小板,其保荐机构在浙江世宝IPO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称,浙江世宝将“积极布局,稳健增长”。然而,在招股书中,浙江世宝预计2012年度业绩下降幅度为27.35%~30.89%。今年1月31日,公司进一步将下降幅度调至30.89%~37.10%。最终公布数据显示,实现营业利润同比降幅约49.8%,与50%的红线仅差毫厘。
与离谱的业绩预测相比,保荐机构更为隐秘的“拔苗助长”方式是在拟IPO企业财务报表上动手脚,或帮助企业隐瞒风险因素,或对企业财务造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达到上市目的。最近,多家投行因为新股业绩变脸过快而受罚,表明上述问题并不鲜见。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IPO过程中,保荐人和发行人利益是一致的;在交易环节,交易的活跃程度又与券商的业务收入成正比。因此,中介机构受其利益驱使,可信度大打折扣,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发行利益格局。
反思三:谨防创投
催熟公司
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迅猛,创投机构(VC)、私募机构(PE)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监管政策的放松,目前基金、券商、保险机构以及VC、PE机构已经或即将可以从事一、二级市场投资。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在VC/PE机构同时涉足一、二级市场的趋势下,为防止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股价等不法行为,有必要在不同业务部门间设立防火墙机制,以避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而目前相关规定尚待完善,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制定相应政策以解决上述问题。
反思四:监管执法
要“从严从重”
根据公开信息,去年以来证监会对7家保荐机构采取了9次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24个保荐代表人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这些机构受罚多数是因发行人的业绩变脸,表明监管层加大了IPO过程监管力度。
今年3月初,在绿大地案中,中国证监会认定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而开出了史上最严厉罚单。其中,保荐机构被罚没2400万元,相关保荐人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并被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以及罚款等措施。
尽管如此,业界仍普遍认为,目前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联手进行的财报造假处罚太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季先表示,在绿大地案行政处罚中,保荐机构不会失去保荐机构资格,而涉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也规避了“责任”。
李季先认为,在目前监管人财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IPO过程中的欺诈等违法行为不可能仅仅因为一次行政处罚就一劳永逸地解决,如果对中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能够同步跟上,相信会对市场产生更为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