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消息:2016年8月至10月12日期间,从内蒙古投奔女儿的大妈赵春华,为了不拖累女儿,补贴家用,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巡查时中将赵春华抓捕,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配件、塑料弹。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前述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生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后,赵春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基于舆论对此反响强烈,星岛环球网特约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乙帆先生点评一下赵大妈的“枪”与“罪”。以下为李乙帆律师的点评——
【律师点评】
赵春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起公众舆论巨大反弹。公众舆论大多同情赵春华,认为不应刑罚或量刑过重。
人们常说,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这里所说的人情,并不是说要徇私枉法,而是说法律的本性是公平与正义。如果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都认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有违于良知,有违于常识、常理,有违于公平正义,那我们应该反思,抑或纠正。
我们通常在香港或者海外的电影、电视剧上看到刑事审判的情节,这其中就涉及陪审团制度。即通常由所在社区的十二个公民组成陪审团,对刑事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无罪便结束此案,如果裁定有罪,再出法官适用法律作出量刑决定。当然这种陪审团也有很多缺点,但点评律师认为,这种制度最大优点便是充分尊重每一个具有正常心智的人基本认知,将生活常识、良知和正义等观念引入法庭,使公众切身领略到法律规定和精神,同时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这种陪审团制度,把一些重大的、公众舆论巨大反弹的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团”来裁决其是否有罪?这值得全体法律人去探索。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的理论基础是犯罪构成要件论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谓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判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犯罪主体”要件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的问题上;犯罪客体主要是通过鉴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领域,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主观方面”则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等精神领域的考察,由于过于抽象而长期不被重视。于是,便有一些司法人员采用“客观归罪”(即只要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便构成犯罪)方法来办理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能被刑法分则中的规定套上,不论其主观如何,大都“难逃法网”。这一现象应当引起警惕。
诚然,很多人同情赵春华便是认为专家们还在为枪支的认定标准争论不休,赵春华又如何能认知?赵春华涉案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仅仅是想通过自食其力,换取一点微薄的报酬以养活自己,这三年半的刑期是否过重了些?司法机关能否给她判个“缓刑”或“减刑”甚至“无罪”,让她在社区接受人民群众的“矫正”?
为此,点评律师还真希望二审法院能讲这个“人情”。这个“人情”当然不是徇私枉法,而是从“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本性以及一个具有正常心智之人的基本认识来审判这个案子。(李乙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