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金诚集团金融咨询局为您解读理财新规,解析正式稿对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开展理财业务的具体要求。
1、理财子公司或将在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委外机构、分级产品等方面迎差异化监管
(1)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而目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起点为1元;
(2)销售渠道:《理财新规正式稿》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而资管新规和证监会配套细则中销售渠道仅要求为金融机构;
(3)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新规正式稿》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这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排除在外,而资管新规规定“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分级产品:《理财新规正式稿》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而资管新规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本次答记者问中指出:“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这意味着,上述要求在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可能有所放松。
2、明确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
本次答记者问指出:“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将可以直接投资股票。答记者问还指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此外,正式稿删除了《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明确理财可以投资ABN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的ABS资产品种仅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这未包括ABN;本次《理财新规正式稿》将ABS的投资品种修订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ABN纳入理财投资范围。
总结
金诚集团金融咨询局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新规正式稿并没有收紧,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基础上的合理调整,甚至更宽松一点,所以该规定的尽早发布,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