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在宣判后与家属道别 羊城晚报记者周巍摄
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法院详释为何获轻判案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杨晓梅报道:43岁的郑爱国从来没想过自己会摊上命案,但命运就是跟他开了个玩笑,去年6月,作为广州541路公交车司机的他,不忍乘客挑衅,持刀捅死对方。今天上午,郑爱国在广州市中院一审获轻判有期徒刑5年。法院没有认定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郑爱国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上午10时许,在家属的哽咽声中,皮肤白皙的郑爱国被法警带上了被告席。法官随后宣读了判决书。
法院查明,2013年6月24日晚8时40分许,被害人阮某标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欲乘坐号牌为粤A84481的541路公共汽车,因嫌该车司机停车离车站太远,上车过程中责骂该车司机郑爱国,并动手推搡郑爱国,导致双方互相打斗,后来被乘客劝止。
当晚9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路段时,阮某标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位旁边责骂郑爱国,并掌掴郑爱国的脸部,郑于是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爱国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阮某标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郑爱国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郑爱国之前在法庭上回忆,阮某标上车后问:“坐在公交车里面开着空调很舒服吧?”他还当成是说笑,谁知阮某标随后开始骂娘,认为他开车门太慢。
郑爱国解释,当日靠近公交车停靠点时,一辆的士挡在前面,他本不打算开车门,但看到跑过来的乘客越来越多,便违规开了车门。阮某标对此很是不满,双方于是起了争执。
经法医鉴定,阮某标系因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创口、左肺及右心房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郑爱国所在单位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爱国表示谅解。
郑爱国:之前从没打过架,这一年内心不好过第一次面对媒体,郑爱国坦言很紧张。“这事发生后,很后悔”。左臂纹有纹身的郑爱国拿着话筒主动说了起来。
郑爱国说,之前自己从没跟人打过架,当司机多年也没遇到这种事,当时不知被害人喝酒了,以为他吸毒了。用来捅人的刀也是几天前在车上捡的。虽然事后公司赔了钱,但自己仍觉得对不起死者,“这一年来,我内心也是不好过的”。
“现在很后悔”,郑爱国介绍,他离婚后单身,至今不敢告诉儿子真相,只是说自己在特殊环境下工作,不能经常打电话。
判决释疑
(1)为何不是故意杀人罪?
起诉资料显示,郑爱国投案自首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以此提起公诉。但郑爱国在庭审中辩解说没有故意杀人。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郑爱国没有杀人的动机;虽然郑爱国对被害人捅刺多刀,但根据法医鉴定,致命伤仅为一刀,其他刀伤均仅深达肌层,反映其主观故意是为了伤害对方;从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被害人被捅刺后自行走到车后门继续与郑爱国对骂,郑爱国打开车后门让阮某标下车,可见被告人并无要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意图。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2)为何不属正当防卫?
辩护人提出郑爱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此,法院认为,案发时郑爱国在受到被害人掌掴后,马上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然后从驾驶座位上站起来与被害人对骂,此时被害人阮某标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不存在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郑爱国从身上拿出小刀,相对空手的被害人,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变化,郑爱国有更大的优势,且双方处在准备互殴的状态中,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被害人用脚踢郑爱国持刀的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意义上的“非法侵害”。郑爱国随即持刀朝被害人身上捅刺,并在按倒被害人后仍捅刺多刀,在旁人拉扯时仍不放手,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为何能获得轻判?
本案中,被害人在上公交车时与司机郑爱国发生口角并先动手袭击郑爱国,后来在郑爱国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走到驾驶座旁对其进行拍打、掌掴,影响郑爱国驾驶,严重影响司机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
郑爱国在捅刺被害人后,明知其他乘客已经报警仍一直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在被抓获之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与被害人的打架经过,可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单位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郑爱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郑爱国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