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片 本报记者 张冬梅
12月2日下午4时30分,滕州市妇幼保健院今年收留的第八个弃婴—,走完了五个月零一天的生命,不像前一天那样幸运,这一次他真的坐上了开往坟墓的殡葬车。
本去处理丧事,结果抱回一活婴
王师傅在枣庄滕州经营一家白事大全,这几天被一个五个月大的孩子折腾得又喜又苦。
11月30日下午4时许,王师傅接到了一位同行朋友的电话。电话中他得知,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附近有一男婴快咽气了,让他去处理后事。
“赶到后,发现孩子并没有死,一个活人让我怎么处理?不过朋友说,孩子很快就不行了,孩子家人也没了影,让我先抱回家养着,如果孩子自然死亡了,就帮着把后事处理了。”王师傅说,当时自己不同意,但朋友着急出车,只能先将孩子抱走。
男婴被抱回时,还插着胃管,为了给孩子吃饭喝水,专门找医生撤了胃管。孩子顿时能吃能喝,还挺可爱。王师傅说,“儿子儿媳也专门赶来看,儿媳还专门给孩子买了奶粉、奶瓶、尿不湿、玩具。孩子平时比较乖,我一逗他就乐,虽然才养了两天,我都不舍得把他随意丢掉。”
12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王师傅租住的小房子,五个月大的男婴很可爱,还傻呵呵朝着生人笑。其间,不断有邻居来看男婴。一位邻居说,“现在医疗那么发达,家里条件困难,也该想办法救救孩子啊。”
“可是真的没钱养,领养孩子手续也很麻烦。孩子还有重病,晚上常常犯,我整夜不睡觉看孩子。”王师傅说。
2000块,家长将婴儿留给殡葬车
周女士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附近开“白车”。
据王师傅介绍,把孩子留给自己的是开“白车”的周女士,而周女士又是如何得到此婴儿的?
12月2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周女士。周女士说,自己的“白车”停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南门对面,日常工作是拉逝者遗体,也租车给出院的病人。11月30日下午,一名看起来50岁左右的男子找到她,说孩子快不行了,想用她的车出院回家。
“当时他说了啥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孩子快夭折了,天太冷先把孩子和包放车上,出院手续还没办利落,他先去办手续。”周女士说,所以让他把孩子放在车里担架上,但没承想此人一去不返。
周女士说,“后来我赶着出车,看到包里有2000元钱,还有孩子的死亡通知书,我猜是孩子快不行了,所以家人把他遗弃,留钱应是希望有人能给孩子看病、喂养孩子,或是孩子去世帮着处理后事,于是就联系了干殡葬的王师傅。”
住院6天花14145元,病危仍出院
李仁(化名)是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ICU病房医生。
与男婴一起丢弃的包里,有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下达的病危通知书以及在该院出院的临时收据和催款条,河北省卫生厅颁发的预防接种证,还有孩子的X光片。
资料显示,孩子名为邱同浩,出生于今年7月1日,为济宁市微山县籍。孩子目前被诊断为憋喘待查、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等。“虽然材料上没有照片,这个孩子应该就是邱同浩吧。”王师傅说。
李仁介绍,邱同浩于11月23日住院,入院时病情危重,体温接近40℃。
“住院期间,孩子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都在,经会诊,孩子需要去上一级医院救治,否则有生命危险。我们给孩子的家人介绍了情况,希望家人尽快转院。”李仁说,“11月29日,家人强烈要求出院,我们也努力劝说,但家属态度明确,在签署了一系列的自愿申请书后,11月29日下午出院。住院六天一共花费14145元。”
记者将弃婴照片出示给曾经照看过邱同浩的医生,医生说,“我不敢保证百分之百是,因为邱同浩自住进医院起,便插着各种医疗管,脸上贴着胶布,不过看着非常像。”
送医两小时后死亡
2日下午,经记者协调滕州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和北辛派出所,两派出所民警将孩子送到了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就医。
14时30分左右,孩子住院登记时,记者告诉医生孩子可能叫邱同浩,但医生说,“弃婴被送来后是没有名字的,只有代号,他是今年第8个被送来的弃婴,所以叫‘弃婴8号’。”
医生告诉记者,孩子会暂时放在妇保院医治,如果没有父母认领,要么孩子被医治好送到救助站,要么孩子病情严重去世。“如果孩子父母看到新闻,希望他们能够将孩子接走,即使孩子最终走向死亡,我想孩子还是希望有父母陪伴。”
不过医生的愿望再也无法实现。16时20分,病危,医院全力抢救。
10分钟后,在忙乱的医护人员的眼眸中,渐渐失去了生机,再难见生父生母。
律师称家人涉嫌构成遗弃罪
2日下午,记者根据邱同浩家人在医院登记的联系方式,拨通了电话。
一名女士接听后,自称是邱同浩父亲的朋友,但通话中不停询问孩子现状,似乎很关心。该女士称,会让邱同浩父亲回电。半小时左右,一名男子回电,但语气比较强硬。他说,邱同浩已经死亡,记者看到的孩子并不是邱同浩,不过在电话中他不断询问记者在哪里见到了这个孩子。
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波称,如果男婴真是被父母或者有监护义务的人故意丢在车上,监护人就涉嫌构成遗弃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若违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