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振锋等19人重大刑事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振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其余被告人何奇炎、梁耀明等被判处死缓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近年来,以被告人李振锋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藤县开设赌场,由于与苏宏波为首的犯罪团伙(另案处理)存在赌场利益冲突,2013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梁耀明等人在藤县一广场吃夜宵时与苏宏波一方成员发生冲突,李振锋犯罪团伙决定持枪报复苏宏波团伙。当苏宏波等人驾车行驶至某KTV附近时,何奇炎、梁耀明等人先后持霰弹枪朝苏宏波驾驶的轿车各部位开枪射击,导致车上的龙泽鹏头部中弹当场身亡,黄亮右眼重伤。开枪后,梁耀明等人又发现对方成员曾庆飞的轿车停在县医院门口,又分别向曾庆飞等人开枪,致使曾庆飞面部受伤。
法院另查明,2013年1月至2月初,被告人李振锋等人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刘海强牵线介绍,由李振锋出资从他人手中购买自制霰弹枪和子弹交由梁耀明等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同时被告人李振锋等人还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振锋、何奇炎、梁耀明等人为争夺赌场利益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公共场所聚集多人持枪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锋还伙同其他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弹药,开设赌场,分别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锋一人犯数罪,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