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3月11日电 (刘相琳)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该院审理消费者纠纷案情况。分析显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正呈多种形态隐性化趋势发展,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较为突出。
统计显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2014年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1600余件,涉及购物、住宿、餐饮、旅游、交通、水电气、通讯、邮政、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医疗等消费领域,案件总标额约1.43亿元,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权后,获赔率超过85%。
梳理发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虚假宣传,部分产品未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却在包装上标注“绿色”、“有机”、“纯天然”、“无污染”等文字;主体不具备相关认证资质,却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等宣传标识的认证等。
其次是应标识而未标识问题。部分产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部分氢化油脂时,营养成为应标识“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而未标识;第三是未执行国家标准,部分商品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仍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以上三方面不易被一般消费者识别,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越称,经法院判决,已有数十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商品被下架或整改。该院将继续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因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制裁力度。对消费者欺诈,未遵守法律法规标示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等行为,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将按照价款的三倍、五倍、十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http://mt.sohu.com/20150311/n4096504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