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一名为“欧洲城”的地产项目,自工程动工至今,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备受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总销售规模高达100多亿元,占地300万平方米。2013年10月初,《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曾前往对此调查,该项目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建设,当时一期项目“莱茵东郡”已占100多亩耕地,均为当地村民赖以生存的口粮地。(2013年11月25日,本报A14版以“山西阳泉盂县:百亿地产项目占用耕地调查”为题予以报道。)但时隔半年后,该项目仍旧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却悄然加快建设步伐,并已处于整体装修阶段。
记者日前获得一份《盂县金龙大街东延伸线改造建设工程及孙家庄镇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合作协议”),签订方分别为甲方“盂县人民政府”、乙方“盂县孙家庄镇人民政府”、丙方“盂县华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尊房产”)其核心是,确保丙方在该项目投资建设中的全部经济利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旭律师对此分析称,该“三方合作协议”内容涉嫌项目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利益输送。
百亿规模“欧洲城”仍未审批
“欧洲城”项目地处盂县孙家庄镇。该镇是盂县四大经济强镇之一,位于县城东部5公里处,总面积84平方公里、耕地2606公顷、人口26267位。
西崖底村原村支书王海珠向记者透露,盂县原本规划拓宽、延伸该镇金龙大街,当时在征地时也是以“修路”的名义进行。记者调查获悉,“欧洲城”项目启动于2012年年初。当地多名知情人士推算,根据其规划总建筑面积,“欧洲城”的总体销售规模将高达100多亿元。
“项目仍没有取得审批,但一期项目已经竣工了。”5月3日,当地村民告诉记者。
此时,孙家庄镇金龙大街尘土飞扬,依旧没有施工修建的迹象。而此前街道上,该项目的多处大型宣传画册等早已被撤下,街道两旁部分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记者注意到,“欧洲城”一期主体项目的“莱茵东郡”已竣工,包括8栋居民楼及2栋商业沿街楼。现场施工人员表示,该项目目前整体已进入装修阶段。
上述多名知情者认为,该项目拥有当地政府背景,自媒体对其违规建设予以报道后,项目并没有因此停止施工并办理审批手续。华尊房产相关负责人此前在回复中声称,“欧洲城”项目在“县、镇两级均有文件,占用村民耕地但对村民有补偿,而且公司是垫资为政府做事”。4月30日,“欧洲城”项目部销售人员向记者解释,该项目楼盘不对外销售,而对于土地、销售等审批手续等则一概拒绝向记者回应。当地村民透露,对于外来人员,项目销售处的统一口径是“不卖房”。
对于上述问题,盂县县委宣传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对于“欧洲城”的相关审批手续等事宜,盂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对此“不知情”,该局地籍股李姓负责人同样表示“不知道情况”。孙家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田姓所长介绍,2012年,山西省国土部门对该项目审批了100亩左右土地,涉及3个行政村,其中西崖底村32亩。但他拒绝了记者的进一步采访。来自当地媒体报道显示,在3月底,当地媒体对该项目进行调查时,其楼盘一直处于销售中。该媒体视频显示,截至3月底,销售百亿规模的地产项目仍没有取得山西省及国家的审批手续。
“三方合作协议”涉嫌利益输送
新型城镇化在十八大被确定为新一届中央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在此背景下,阳泉市城镇化进程也在加速推进。而地处西崖底村的“欧洲城”项目也希望借此机会重点打造盂县核心区,其目标则是“礼遇30万盂县望族”。
但“欧洲城”启动初始便处于舆论风口浪尖。前述知情人士介绍,盂县人民政府、孙家庄镇人民政府对此也是疲于应对,并与华尊房产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核心则是确保项目正常建设、销售。
4月27日,本报记者获得该“三方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3年10月13日。
记者注意到,其“具体合作模式”一栏中第五条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甲乙双方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丙方获得土地。丙方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甲方同意在报批报建手续上为丙方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同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给予丙方最大限度的税费优惠、市政配套费返还等支持。”
“用地为集体土地是小产权房区别于其他商品房的主要特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虞长娟律师对此分析称,小产权房因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法律特性,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由集体经济内部成员使用,不能入市自由流转,而仅限于农村村民之间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她介绍,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须经一定审批程序,并且不可自由流转。
“三方合作协议”中“建设用地标准”介绍,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800亩,如有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当负责妥善解决,并保证丙方于本协议项下权利不受影响”。虞长娟对此介绍,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并对土地开发、利用等拥有决定权,在其集体决议通过协议内容的基础上,协议涉及集体土地的部分才能有效。她认为,以目前“欧洲城”境况,协议各方均无权处理所涉集体土地使用,或协议内容已违反村民集体意志,则可能导致“三方合作协议”相关部分无效并应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其“违约责任”中达成如下协议:如甲方与乙方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和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投入及预计收益)。其中明确“与丙方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不能协助丙方及时取得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纵观上述协议,其内容涉嫌开发商与当地政府进行利益输送。”王旭对此分析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