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各种物质一样,都应该实行公开的招投标制。但是,一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却是暗箱操作,或指定购买对象,或给机关下属的社会组织,于是腐败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或高额回扣,或虚假预算,再次印证了“越是公共财政支出多的地方,越容易发生寻租与腐败行为”。同时,也印证了一个道理:越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就越容易产生腐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本来是为了避免腐败、节约资金,可是政府购买服务没有制度保障,没有监督护航,结果是腐败高发,既浪费了财政资金,又没有让老百姓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了腐败新灾区,本应充满期待的政府购买服务反而有损政府形象。
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程中,必须有护航机制。一是必须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章制度;二是必须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三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在公开透明和法治程序的运行机制中。另外,政府购买服务是要服务老百姓的,也应该让老百姓参与和监督。总之,必须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法制的笼子中,绝不让政府购买服务成为腐败高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