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终于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以前董秘跟上市公司有什么龃龉,要不就是自己离开,要不就被处理得不明不白,从来没有董秘直接站出来,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4月19日,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4月18日上海金陵与其原董秘陈炳良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5月10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此前,陈炳良作为原告,于4月10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呈了《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上海金陵董事会于2012年2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的“免去陈炳良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董事会决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当日发给陈炳良《受理通知书》。
“我为此诉讼已准备了约四个月时间,希望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炳良4月19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上海金陵存在“双董秘”的奇特现象,原董秘陈炳良与新任董秘胡之奎均在公司办公。
“在我视野所及,董秘向法院起诉上市公司,在国内应是第一例。此案件属于新型案件,相信法院会慎重处理。监管层也在关注此事,其结果对上市公司治理很有意义。”4月19日,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甘国龙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其是陈炳良聘请的此案代理人。
记者获得的《起诉状》显示,陈炳良(持有公司8,991股股份)自1992年9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到至今的七届董事会秘书均聘请了陈炳良,延续至今;在2011年4月19日,被告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请陈炳良先生继续担任被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任职期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
2011年年末,仪电控股提出在仪电控股集团范围内上市公司实施“董秘轮岗制”,陈炳良对此多次表示反对。
《起诉状》称,毛辰利用自己担任被告控股股东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总裁兼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告公司发出“关于推荐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函”(华置【2011】053号)。2012年2月12日,毛辰非法强行召开被告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陈炳良“工作变动”为由,决议免去陈炳良董事会秘书职务。
“这份华鑫置业的函件,是上海金陵违反相关规定,大股东直接插手上市公司人事聘任的明确证据。”甘国龙对记者称。
《起诉状》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存在如下违法情况:并未有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毛辰召开本次临时董事会不符合规定条件;会议通知也未按被告公司章程第117条和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4条要求写明会议期限。
被指出的“严重违法情况”还有,被告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越过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免除陈炳良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要求被告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陈炳良工作并未发生变动,并且其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董秘轮岗,本次会议却以“陈炳良先生工作变动”这一并不存在的、虚构的事实为由,作为本次决议内容;解聘陈炳良董事会秘书职务未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
《起诉状》最核心的依据,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两条相关规定——第20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21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原告认为,陈炳良先生不存在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事由,董秘轮岗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解除陈炳良先生董事会秘书没有充足理由,被告本次临时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了被告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会议通知也违反了被告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被告控股股东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作出免除陈炳良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的决定,于法无据。”上述《起诉状》称。
“这事终于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以前董秘跟上市公司有什么龃龉,要不就是自己离开,要不就被处理得不明不白,从来没有董秘直接站出来,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希望此事会有合理判决,并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规范有所推动。”一位上海董秘圈人士对记者表示。
截至截稿时,本报记者未能联系到上海金陵董事长毛辰对此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