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管理局作出的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国内首例民营航空公司状告民航中南管理局案昨日二审做出终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湖北东星集团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显示,民航中南管理局作出的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东星方面认为上述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市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