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夏新电子因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2007年4月,夏新电子披露的年报中存在商业承兑汇票披露误导性陈述,且未能如实披露销售退回、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导致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成功借壳夏新之后,象屿股份还在不停地收拾夏新的烂摊子。公司今日发布公告,称曹玉山等52名自然人原告、宜昌天昊科技公司就与原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夏新电子虚假陈述赔偿经济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象屿股份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原夏新电子因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2007年4月,夏新电子披露的年报中存在商业承兑汇票披露误导性陈述,且未能如实披露销售退回、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导致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对此,证监会于2009年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对时任董事长等多名高管进行警告罚款。
不过,由于业绩连年亏损,夏新电了随后被暂停上市,历经破产重整后,象屿股份借壳重组并复牌,但此后投资者对夏新电子提出诉讼索赔。公告显示,曹玉山等52名自然人原告诉原夏新电子虚假陈述赔偿经济损失,索赔2,103,744.09元,宜昌天昊科技公司则索赔13,187,115.00元。
事实上,本次诉讼并不是投资者首次对夏新电子提起诉讼索赔,在2011年底,杨建华等19名原告即诉至夏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虚假陈述进行经济损失的补偿,诉讼涉及金额合计约3488万元。
不过,象屿股份同时称,此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期后利润,因为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破字第01-1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于本院裁定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前且在本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未申报的债权,包括因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前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股民损失,经依法确认的,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本次公告的诉讼产生的赔偿债权属于公司破产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对未申报债权的清偿已做了总体安排,因此,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