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让伊吾能源9%股权所得的10亿收益未能在2012年确认,广汇能源修正了业绩预告,由原本增幅至少在100%以上修正为“持平”。根据公司昨日发布的年报,广汇能源实际净利润同比下滑1.29%,基本同预告相差不大。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年报披露了上述交易的重要细节,即伊吾能源的核心资产——哈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块探矿权划分的进展,该事项将直接关系到伊吾能源矿权的取得进度。
10亿收益计入预收款
广汇能源2012年年报显示,当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2亿元,同比下滑18.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64亿元,同比下滑1.29%;基本每股收益0.2751元。广汇能源业绩同比下滑不到2%的水平,同公司4月2日修正后的业绩预告大体一致。
根据公司之前的披露,上市公司子公司瓜州广汇在去年9月宣布以12亿元的高价转让伊吾能源9%股权,预计为公司带来9.9亿元的净收益。由于公司于去年11月收到了全部交易款并且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将上述收益在去年予以确认。基于此,在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之下,2012年公司净利润将同比增加100%至120%以上。
但是,在业绩预告发布后,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对上述交易的确认时间存不同看法,并向公司发出了《重大审计调整沟通函》。结果,公司采纳审计机构的建议,对于转让伊吾能源9%股权的收益2012年度暂不进行确认,全部实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
公司最新披露的年报显示,因为上述事项,公司财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给出“非标”的理由同其在《沟通函》中的理由基本相同,即伊吾能源的核心资产为尚未取得的矿权,因此这笔股权转让本质为矿权转让。尽管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但伊吾能源的矿权尚未取得。由此,应待矿权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该交易事项也成了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唯一一个强调事项段。
由于无法确认为收益,因此上述调整让公司的预收款大增。截至2012年末,公司的预收款项高达14.38亿,较期初的2.77亿元增加了11.6亿元,即对应为伊吾能源9%股权转让款。
年报披露矿权划分细节
尽管上述收益在2012年年报无法确认,但伊吾能源的矿权若能在今年敲定,那么这10亿元投资收益有望在2013年体现。而在2012年报中,公司披露了上述交易所涉矿权谈判的一些新内容。
其实,伊吾能源矿权的核心价值对应为哈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块部分探矿权。公司2012年报披露的“重要事项”显示,对于该探矿权的划分,广汇集团同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争议,这也是造成伊吾能源尚无法获得矿权的原因。
对于上述争议,自治区政府曾多次协调,但上述信息并未完全公开过。根据年报披露,自治区政府2012年的94号相关函件显示,当时较为明确的进展是,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块五号井田(资源量约5.2亿吨)配置给广汇集团,其他区域按总资源量“一家一半”重新划分,再将大南湖东七B区及淖毛湖煤田南部部分含煤空白区一并配置给新天公司,区政府就该方案进一步与新天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而根据公司今年4月2日发布的业绩更正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划分后广汇方面拥有资源量合计约35.12亿吨,由伊吾能源为承载主体。
今年3月1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探矿权纠纷协调情况说明》又显示了新进展。今年2月27日,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再次主持召开由双方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双方对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其资源量的调整分配(即以41线为界,分为东、西两区,资源量亦大致等分,由新天公司优先挑选)没有意见,但新天公司对淖毛湖煤田地质勘察投入的资金补偿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3月28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伊吾能源出具文件,确认伊吾能源于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勘查投入约2.3亿元,完成了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即东八区)的详查、勘探工作……目前东八区有关事宜及相关手续仍在协调、办理中。
广汇集团有“回购”承诺
同时,据年报披露,对于这次股权转让及伊吾能源矿权的问题,在转让时曾有“大股东回购”的约定。
据之前披露,在去年9月27日披露的这次股权转让中,除上市公司子公司瓜州广汇将转让伊吾能源9%股权外,广汇集团也将转让所持的目标公司6%股权,受让方均为中能颐和,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股比例为15%。
而年报显示,根据去年9月26日广汇集团向中能颐和出具的承诺函,承诺伊吾能源将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淖东煤矿探矿权证或与矿权主管部门签订《矿权出让协议》,如未在承诺期内取得,广汇集团将按原价回购中能颐和所持有的伊吾能源股权,同时支付按原转让价款10%的补偿金。
不过,根据上市公司之前的表示,由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为公司专门出具证明文件,证实了此处矿权的煤炭资源总量为35.12亿吨,只是目前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因此,如果进展顺利,矿权获得仅为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