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未下来前,谊信永和开始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下称“民生典当”)合作,以后者为主体对外做典当融资。
【资本论财经网综合】被告人高宏震,你之前的职业?”
头发花白,现年64岁的高宏震长叹了一口气后回答:“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董事长。”
这是3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多功能厅的一幕。当日,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该院开庭。
检方指控,联谊公司挪用银行信贷资金5000余万元,以其控股的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谊信永和”)和湖北融泰典当两家公司为平台,向中小企业发放高利贷,该公司及以高宏震为代表的公司8人高管团队,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
此时,年销售额最高达60亿元、年纳税额7200万元的联谊公司,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业务基本停滞达1年7个月。
由于控辩双方争论较大,当日的庭审从早上8点30分开始,到晚上8时30分才结束,法庭未当庭审判。
为联谊公司担任辩护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吴畏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联谊公司控股的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所开展业务为合法的投资咨询及典当业务,未挪用银行资金,不构成犯罪。
审计牵出“大案”
5年前,高宏震决定进军典当业时,绝没有想到审计署武汉特派办的一纸审计,将令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和公司基本解散的命运。
成立于1994年的联谊公司,主营钢材贸易,注册资本1.2亿元,系武钢集团最大的钢材经销商,国内行业排名第四。高宏震是该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案发前,联谊公司在国内有2家分公司,7家子公司和4家钢材加工配送中心的贸易企业,员工近500人。
2002年,联谊公司将总部由湖北孝感市搬迁至武汉,并以联谊公司为母公司,上海联谊物资华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联谊华盛物资有限公司等5家联谊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为成员,注册成立了湖北联谊实业集团(下称“联谊集团”)。
联谊集团内部人士介绍,2007年,联谊集团在尝试生物医药、化工等领域无果后,决定拓展典当融资业务。因成立典当公司需要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并相对控股,联谊集团自然人股东利用自有资金,在2007年7月注册成立了谊信永和,并对拟成立的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
融泰典当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锴景工贸”)1000万,自然人高莉1000万、高玲1000万。由于注册典当公司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故至2008年底融泰典当才正式成立。
审批未下来前,谊信永和开始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下称“民生典当”)合作,以后者为主体对外做典当融资。2008年底融泰典当注册后,两公司合作终止。
2009年10月,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对联谊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按联谊公司相关人士的说法,这是因为同业竞争下,遭到了同行的恶意举报涉嫌银行资金放贷。
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谊信永和(无典当资质)和锴景工贸(无典当资质)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6亿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累计发生额12.6亿元。”
不过,联谊公司方面不认同审计结论。在他们看来,以联谊公司信贷和自有资金来源构成比例(75:25),来推断所有独立的成员企业对外经营资金中信贷资金份额,并不成立。
3月27日下午,记者致电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杨主任,对方称:“作为派驻机构,无权接受采访。”
2010年初,审计署将湖北民生典当、融泰典当等典当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审计要情上报,引起高层关注,要求公安和银监部门了解情况,进而牵出了此案。
主体之辩:非法放贷?
2010年7月,湖北省公安厅将此案指定黄石市公安局查办。同年8月,黄石警方冻结该了联谊公司账户上5000万元现金。
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后,2011年11月,黄石警方将此案移交检方。
黄石市检察院鄂黄刑诉(2011)44号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指控,
联谊公司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未经银监会批准,非法发放贷款共72笔,共19亿多元,以月利率2.4%-6%收取利息总额8231万元。其中,挪用信贷资金5483万元为高利转贷,该部分剩余利息收入为131.9万元。
起诉书指出,联谊公司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5条、第225条第四项规定。因高利转贷属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为联谊公司担任辩护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少鹏认为,检方将合法的典当业务认定为违法放贷,是对行为主体和性质的错误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业务的行为主体,均分别为独立企业法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其行为性质为合法典当业务,而不是非法发放贷款。
被告辩护书认为,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看,在单独经营阶段,所有对外与客户所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客户发放贷款、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及收取利息等行为主体均为融泰典当。
法庭上,高宏震表示,联谊公司“主观上没有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他提出,集团主业是钢铁贸易,2006年至2010年,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余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二十余亿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
争议资金结算中心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是联谊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行为。
公诉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控制资金结算中心,进而控制旗下的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两家公司的资金运转。另一个疑点是,2007年10月,联谊集团成立投融资事业部,该部人员和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的人员完全重合,对内这些人是投融资事业部员工,对外则以谊信永和人员身份招揽放贷业务。
起诉书中指控联谊公司单独开展业务阶段的55笔业务中,检方均认定联谊公司向各客户发放贷款及收取利息。
此外,检方认为,放贷本金主要通过从联谊集团的成员企业包括融泰典当的股东谊信永和与锴景工贸,及其它成员企业上海联谊、天津联谊、南京联谊等多个公司的账号对借款方进行收付,放贷资金收回后回到联谊集团结算中心。
不过汪少鹏提出,联谊集团实行的是大资金池管控模式,在对调度资金时,必须要通过配置各成员企业的账户进行运作。因此,结算中心依据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的申请进行资金调度和回收,是一种正常现象。
融泰典当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客户不希望第三方知道其资金来源为典当行,而要求资金从其它关联公司账户进出,这在典当行业是一个普遍做法。
此外,联谊公司辩护律师认为,从资金来源看,根据湖北天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谊信永和、融泰典当成立后,他们的注册资金共7000万元均进入联谊集团结算中心,纳入统一调度与管理。因此,谊信永和、融泰典当开展业务所使用的是其自有资金。
“当然,在某一时点,由于资金在集团范围内统一调度与管理,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与结算中心在资金上互有占用关系。但这不能改变或取代集团成员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汪少鹏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等6位法学专家认为,由典当公司的典当业务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按《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确实存在“口袋化”的现实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