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金融”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各类新型金融业态发展如火如荼。但新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传统的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思维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所谓新金融是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的,是传统金融的演进、延伸和补充,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新金融的概念是相对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习以为常的金融形式,在我国可能就属于新金融。新金融的概念是动态的,今天的新金融,明天也可能变成传统金融,某些传统金融的资源经过整合,也可能变成新金融。
总体而言,新金融有“宽”、“窄”两种层面的涵义。从“窄”的层面来讲,所谓新金融,就是以直接融资为主导,以新金融组织和新金融业态为特征,以新金融工具、新金融产品和新金融服务为引领的一种新的金融趋势和新的金融现象。而从“宽”的层面来讲,新金融是指包括传统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所产生的新的变革。
新金融需要新的监管思维
应对新金融的挑战,金融监管既要提高专业化水平,又要具有综合化能力;既要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也要区别对待公众性和非公众性金融机构。
一是监管当局要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很多新金融业态使用的技术手段非常先进,具有信息化、工程化的特征。对这些新金融业态的监管,当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应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促进监管者和从业者的人员流动,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推动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此外,还要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审计、会计、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二是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能力。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个行业之间的界限,这对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造成冲击。按机构分类设立监管机构的体制很难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和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还会带来巨大的金融监管协调成本和重复监管成本问题。可以考虑在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基础上,合并“三会”监管职能,建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事务。
三是理清中央和地方在新金融监管上的分工。对影响具有全局性的金融创新产生的新金融业态的监管要集中到中央政府层面,而对影响可能仅限于地方的金融创新产生的新金融业态的监管则应该给地方政府充分授权,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应由新金融所带来的整个金融体系的新变化,从而促进新金融的发展。
四是要区别监管公众性和非公众性金融机构。在新金融范畴内,涌现出了一类非公众性质的金融机构,比如 VC、PE、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等。其特点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不面向普通机构和民众。这类新型金融机构在中国发展比较快,应该对其进行有效、合理、适当的管理。但由于其具有非公众性,潜在风险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系统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要区别于对公众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其不能管得过宽、过严,抑制其创新潜力和动力。
应对新金融发展的挑战,确保货币政策的前瞻性
新的金融工具、业态、机构等新金融的发展对货币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货币当局应该积极应对,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科学的货币政策。
一是要弱化存款准备金等数量型工具,强化价格型工具。新金融的发展使得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逐渐成熟,融资证券化趋势明显,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将资金转移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样可以交纳较小比例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或者根本就不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新金融的发展使银行调整超额准备金的途径丰富而便利,银行超额准备金率的刚性减少而弹性加大。从而使得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等数量型货币工具的调控力度下降。而其所带来的证券化趋势和金融市场 的高度发达,有利于货币当局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并扩大了这一工具的影响范围,增强了其力度。因此要促进货币政策调控由数量型向价格型的演进。为此,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价格型工具在货币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综合运用利率、汇率等工具,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二是要建立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通胀等多指标相协调的中介目标体系。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个货币统计层次之间的划分,并使得很多流动性游离在传统货币统计指标之外。并且传统的M2、M1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等之间的相关性也显著下降。因此在货币供应量这一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均已弱化的背景下,需要寻找其补充和替代中介目标,以满足金融调控面临的新环境。与货币供应量和新增人民币贷款相比,社会融资规模与主要经济指标相互关系更紧密,已经成为央行监测、调控的重要的中介目标。但由于很多统计项目数据还没有公布等问题,市场还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预期和重视,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此外,通胀、汇率、货币市场利率等也应该成为重要的货币政策中介参考目标。当然,只要商业银行在金融业中仍居于主导地位,货币供应量仍将应作为货币当局重要的中介目标之一。
作者: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腾讯财经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