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酒是陈年的好,但一桩陈年旧案引来的诉讼恐怕是泸州老窖(000568)并不乐见的。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在银行间市场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原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该案。
该案缘起于海格玛公司破产后的债权债务关系。1994年3月,四川海格玛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100万美元借款合同,泸州老窖酒厂科技实验厂为其出具了担保函。不久之后,海格玛因破产清算未完全偿还该笔贷款。
2009年2月,该笔债权持有人鑫基资产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上市公司泸州老窖偿还欠款及利息合计1639.4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开庭审理,泸州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鑫基资产诉讼请求。
事后,鑫基资产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四川高级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0月,鑫基资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立案审查,2011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鑫基资产再审申请。
泸州老窖在2011年年报中对此案件作了如实披露,并称“该案件已完结”。然而,鑫基资产仍未言放弃。
2011年10月,鑫基资产仍以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为由,但以泸州市国资委、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泸州老窖集团为被告向四川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涉及泸州老窖集团的具体诉讼理由及请求为,2009年9月泸州市国资委将其持有泸州老窖的3亿股无偿转让给泸州老窖集团,对此鑫基资产要求泸州老窖集团在无偿受让3亿股泸州老窖股票范围内与泸州市国资委承担连带责任。
泸州中级法院受理后裁定不予受理,其后,鑫基资产上诉至四川高级法院,四川高级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案系重复诉讼,不予受理。然而,鑫基资产仍不服,并又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获受理。
泸州老窖集团称,目前正积极准备应诉相关工作,有关后续进展将及时予以公告。泸州老窖证券部工作人员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亦称:“暂时未得到任何通知,案件对公司实质影响非常小。”